(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30—6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7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商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5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其他類型企業:按采購金額或銷售收入的20—8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具體核定比例由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在上述幅度范圍內確定,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1),并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征收方式變更(增加)為核定征收。
第七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稅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對已按其他有關規定繳納(代征)的印花稅款,應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無誤后,可從當期同類應稅憑證應繳印花稅款中抵扣,當期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下期抵扣。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稅憑證的,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核定征收納稅人核定的印花稅征收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已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企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重新核定,或納稅人有能力真實、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由納稅人填報《印花稅變更征收方式鑒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重新確定其征收方式。
第十一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印花稅的監督檢查,凡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不如實提供當期應稅收入、費用或合同金額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購銷合同類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稅函[2003]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略)
2.印花稅變更征收方式鑒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