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
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華稅:本條明確了自行開發的定義,強調依法取得土地,“小產權”開發等行為并不受法律保護,單純“炒地皮”等土地投機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華稅:本條解析了自行開發地產項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盤形式開發的地產項目,公告明確了必須以地產商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這種情況依然可以視為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第二章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
第一節銷售額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華稅:明確了土地價款扣除的公式,可以看出土地價款不可以一次性扣除,應當分期在取得價款和價外費用的當期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