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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建[2009]490號 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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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建[2009]490號 發文日期:2009-08-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中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費稅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補助地方開展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在二級公路上的隧道、橋梁,下同)收費工作的專項資金。補助資金每年定額安排260億元。 第三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實行專項轉移支付。按照"先撤先補、多撤多補、不撤不補"的原則,補助資金每年全額分配各地,實行包干補助。未取消收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予補助,其補助資金在取消收費的省份間分配。 第四條 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的實施情況和相應的補助標準對各地進行補助。各地應相應建立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配套資金,與中央核撥的補助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及時償還債務,確保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穩步、有序開展。 第二章 補助資金的分配辦法和支出范圍 第五條 準備下一年度取消收費的省份,其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于當年9月30日前,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債務余額及專項審計報告、還貸協議等有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的實施情況以及其提交的債務余額及專項審計報告、還貸協議等有關材料,制定補助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并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通知相關省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條 根據資金分配辦法不同,補助資金可分為“償還債務階段”和“未來發展階段”,具體分配辦法如下: (一)償還債務階段。 中央財政對各地安排的補助資金實行封頂控制。 1.補助資金封頂總額=鎖定的債務余額×補助比例,其中: “鎖定的債務余額”指各地經審計鎖定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余額。 “補助比例”:東部地區為40%,中部地區為50%,西部地區為60%。 2.某省份當年補助資金=當年全國補助資金總額(不含特殊地區)×該省份當年綜合分配系數÷當年分配補助資金的所有省份綜合分配系數之和。 某省份當年綜合分配系數=(該省份收費金額占比×50%+該省份取消收費里程占比×20%+該省份所在地區系數占比×30%)×該省份累計取消收費里程比例×該省份取消收費時間調整系數,其中: “收費金額”指《2007年收費公路情況匯總表》中反映的該省份2007年政府還貸二級公路的收費金額。 “收費里程”指各地經審計確定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里程。 “地區系數”:東部地區為3,中部地區為4,西部地區為5。 某省份累計取消收費里程比例=該省份累計取消收費里程÷該省份應取消的收費公路里程合計;若該省份是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該系數為1。 某省份取消收費時間調整系數:若該省份于1月1日起取消收費,該系數為1;若該省份于年度中間取消收費,則根據實際取消收費時間進行調整。 (二)未來發展階段。 對補助償債資金安排達到封頂總額的省份,中央財政從次年起從補助資金中安排一定的公路養護和建設發展資金。具體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償還債務補助支出:用于補助償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承擔的銀行貸款本息等債務支出。 (二)人員安置經費補助支出:用于補助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涉及的人員(含退休人員)工資、保險和部分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安置補償經費等。 (三)公路養護補助支出:用于補助地方普通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大中修等養護支出。 (四)公路建設發展支出:專項用于補助地方普通公路新建、改造工程等支出。 第三章 補助資金的下達和使用 第九條 財政部按照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補助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對取消收費的省份撥付資金。年初預撥資金,年終進行清算。 第十條 省級以下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方式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要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使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有關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上一年度補助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于每年4月底前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有關省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防止補助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對各地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情況和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虛報數據、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考慮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區的特殊情況,中央從補助資金中對上述五省(區、市)適當安排補助,具體分配原則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另行確定,資金撥付及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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