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全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享受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規程。
本規程所述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包括《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及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的減免稅項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縣(市、區)級主管國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四條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稅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條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附件二);
(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相關資格認定或登記證書、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等備案證明材料(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納稅人的申請備案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填寫完整、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文書受理崗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報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審核。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審核后,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辦稅服務廳負責人意見”欄簽署意見,通知文書受理崗在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錄入備案登記信息,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三)告知納稅人,并將申請備案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同時將相關紙質和電子資料傳遞給稅政管理部門。
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備案資料填寫不完整的,應當場通知納稅人補正;資料不全的,退還給納稅人,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四),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稅政管理部門收到辦稅服務廳傳遞的申請備案資料后,于次月初將資料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進行核查。
第八條稅源管理部門收到稅政管理部門傳遞的申請備案資料后,應安排2名稅收管理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類減免稅事項的實地核查工作。
根據核查結果,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未發現問題的,稅收管理員和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查表》(附件五)“稅收管理員核查意見”和“稅源管理部門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稅政管理部門歸檔。
(二)發現問題的,稅收管理員和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查表》“稅收管理員核查意見”和“稅源管理部門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將實地核查相關資料傳遞給稅政管理部門。
稅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稅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查表》“稅政管理部門意見”欄簽署意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將《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查表》分別傳遞給辦稅服務廳和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在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取消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六)告知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第九條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核查時,應重點核查以下內容,并作好實地核查記錄。
(一)納稅人生產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從事應稅服務與減免稅政策規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稅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是否分別核算;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內。
第十條納稅人放棄減免稅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依照現行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減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免稅,主管國稅機關36個月內也不得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第十一條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市州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應在每年一季度,組織區縣級國稅局完成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清算工作。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清算應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情況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向報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二)納稅人同時從事增值稅稅收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是否分別核算;
(三)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應稅和減免稅收入;
(四)納稅人所提供的相關登記證書、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第十三條清算結束后,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清算結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業經營情況與政策相符、增值稅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繼續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不需另行報備;
(二)清算中發現納稅人有新的增值稅收入符合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規定的,告知納稅人重新報備;
(三)清算中發現納稅人第十二條第一、二、四款所列情形與政策規定不符的,由稅政管理部門制作《取消備案類減免稅通知單》(附件七)傳遞給辦稅服務廳和稅源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在征管軟件中取消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稅備案,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六)告知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根據征管法相關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第十四條清算結束后,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匯總清算情況,填報《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清算情況統計表》(附件八),撰寫清算報告,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將統計表和清算報告報市州級國稅局,市州級國稅局匯總后于每年4月25日前報省國稅局。
第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稅政管理部門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增值稅減免稅的檔案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程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應稅服務減免稅項目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spanstyle="color:#ff0000">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鄂國稅發[2010]60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表(略)
二、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略)
三、《稅務事項通知書》(同意備案)(略)
四、《稅務事項通知書》(補充資料)(略)
五、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查表(略)
六、《稅務事項通知書》(取消減免稅)(略)
七、取消備案類減免稅通知單(略)
八、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清算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