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營業稅管理,規范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并據以征收營業稅(以下簡稱差額征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是指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或接受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稅收政策規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以下簡稱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差額方式計征營業稅的具體項目詳見附件一。
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可按差額征稅的,憑合法有效憑證,在確定計稅營業額時扣除有關扣除項目后,按差額征稅。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
(二)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確定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準予扣除轉讓項目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其相應的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業務,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項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同類應稅行為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相關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同類應稅行為實現的營業收入抵扣。
第七條 納稅人一個納稅申報期限內累計(合計)申報或按次申報扣除項目金額達20000元及以上的,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營業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附件二)(以下簡稱明細表),按納稅歸屬期分類核算扣除項目金額,在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現行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外,同時報送明細表。具體明細憑證由企業留檔備查。
第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設立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臺賬,認真做好營業稅差額征稅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h(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上級地方稅務局匯總上報本地區《營業稅差額征稅情況統計表》(附件三)。
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附件:
附件1:按差額方式計征營業稅的具體項目
附件2:營業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
附件3:營業稅差額征稅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