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基本情況
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冊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房屋開發、銷售、租賃、建筑材料的批發兼零售等,注冊資金820萬元,職工人數20人。
2.評估分析
評估小組首先對該公司2007年度的各項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該公司已申請納稅的地方各稅情況進行了對比分析。
(1)報表情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該 公司營業外收入24000元、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555439.79元、期間費用1498289.22元、申報應納稅所得額-5029729.01元,沒有納稅調整項目和抵扣項目。已經預繳企業所得稅982229.07元、匯算后應退企業所得稅982229.07元?!顿Y產負債表》該公司預收賬款的年初數44960453.89元、年末數102490314.89元?!独麧櫛怼吩摴局鳡I業務收入為0,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3555439.79元。
(2)疑點情況:
①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與主營業務收入不配比。該單位主營業務收入為0 ,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記載的內容是3555439.79元,這十分異常,檢查小組初步認為這兩個數字不配比的原因是,該單位把未結轉收入的開發產品預收款應繳納的流轉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下同),錯誤地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②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執行費等三項費用沒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三項費用沒有進行調整,這不符合房地產業經營常規。
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項目之間沒有邏輯關系。所得稅年度表中沒有“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調整項目,這與企業的預售賬款不對應。
假定該公司的開發產品全部為住宅,則預計利潤應為(102490314.89-44960453.89)×(20%-5.55%-1%)=7737766.3元,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737766.30元,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沒有相應的調增項目。
經過評估小組反復核證,認為該公司在企業所得稅計算方面存在問題的可能性極大。
3.稅務約談
針對上述疑點問題,評估人員并向該公司送達了《納稅評估稅務約談通知書》。通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賬務負責人攜帶有關資料到地稅局進行約談,但是該公司以各種原因推托,未按規定時間做出解釋。經研究,區局決定要求評估小組對該公司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4.實地核查
評估小組在下達《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核實通知書》后對該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填寫了《納稅評估調查核實情況表》,經核實情況如下:
關于疑點1:“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財務處理不當。該公司把未結轉收入的開發產品預售款項繳納的流轉稅費,錯誤的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應調賬增加利潤同時增加所得額3555439.79元。
調賬處理:
借: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 3555439.79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555439.79
相關的流轉稅費,待開發產品完工、銷售實現、“預售賬款”結轉“主營業務收入”時,再從“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科目結轉到“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
關于疑點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執行費等沒有按規定進行調整。
“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171401.18元,稅前扣除限額為0,應調增所得額171401.18元。
“營業費用”中廣告費281100元,稅前扣除限額為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81100元,次項費用遞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關于疑點3: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稅務處理不當。
該公司2007年度取得預收收入的開發產品全部為住宅且未完工。開發產品預收收入預計利潤7737766.3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完工銷售實現、“預收賬款”結轉“主營業務收入”,其“預收賬款”對應的預計利潤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部分,同步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
該公司預繳所得稅時未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做調增所得額處理,所以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需要重新計算。
5.評估處理
(1)經評估核實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29729.01(利潤總額) 3555439.79(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71401.18(業務招待費超支額) 281100(廣告費超支額) 7737766.3(預收收入的預計利潤)=6715978.26(元)
(2)經核實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6715978.26×0.33-982229.07(預繳額)=123404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