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埠納稅人持《外管證》到杭州經營,可以申請使用杭州市的發票嗎?申請手續怎么辦理?
答:可以申請使用杭州市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因此,外埠納稅人應在按規定繳納相應的保證金后,持以下資料向杭州市的稅務機關申請使用本地發票: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主表)2份;
2、《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主表)2份;
3、購票員身份證明;
4、注冊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發票專用章印模;
7、《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問:納稅人持《外管證》到外地生產、經營并申請使用當地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問:外埠納稅人持《外管證》到杭州經營,可以到杭州市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嗎?申請手續怎么辦理?
答:可以到杭州市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外?。ㄗ灾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因此,外埠納稅人可以持以下資料向杭州市的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浙江省代開發票申請表》(主表)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
3、付款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
4、《農民辦稅方便卡》或由生產地村委會出具的自產初級農產品證明(農民申請開具銷售免稅農產品申請開票的需提供);
5、當地稅務機開具的《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問:納稅人外出生產經營結束后,需要繳銷《外管證》嗎?繳銷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需要。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納稅人可以持以下資料向杭州市的稅務機關申請繳銷《外管證》: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表)1份;
2、《外出經營活動報驗單》;
3、開具發票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