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華稅:公告在36號文件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定義,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等形式,具有實務指導意義。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第三條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華稅:公告指出,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對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所作出的進一步限制,只有超出原值50%的才可以分2年抵扣銷項稅額。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華稅:公告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了可以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范圍僅限于構成不動產部分的設備、設施。
第四條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華稅:公告明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當期一次性抵扣,余額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一個自然年以后再一次性抵扣。
第五條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華稅:公告指出,對于已經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與服務,專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60%部分仍然可以抵扣,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則需要予以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一個自然年以后再一次性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