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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發[2003]1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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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1月22日 匯發[2003]1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規范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使用以及“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電子底帳的查詢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丟失的補辦及核銷手續 進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在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一般為一年)內,原簽發海關可直接調用報關單結關庫予以打印補發,并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注“補辦”字樣,同時加蓋“驗訖章”。 對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且自進出口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進出口報關單,進出口單位應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三聯,格式見附件)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局根據進出口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審核進出口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和商業單據,通過“核查系統”及“出口收匯核銷系統”核實該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后,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外匯局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或“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將“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聯同“情況說明”一并留存,“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二聯退進出口單位。 進出口單位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查閱核實存檔報關單后,情況正常的,由經辦關員簽字,并加蓋“驗訖章”,一聯歸檔,一聯退進出口單位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不需再補辦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查閱核實存檔報關單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如查不到存檔報關單或存檔報關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中內容不符,應區別情況處理,并在“海關意見”欄內說明處理情況。 進出口單位憑補辦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辦理收付匯及核銷,與憑普通正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收付匯、核銷的手續相同。 二、“核查系統”電子底帳數據的查詢使用 (一)海關已向進口單位簽發紙質進口報關單,但“核查系統”無法查到報關單電子數據時,進口單位應聯系海關總署熱線電話(010-65195991)查核報關單電子數據傳送情況。如查核發現報關單原簽發海關未成功上傳數據,由總署熱線電話值班人員通知進口單位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再次發送相關電子數據。 (二)紙質進口報關單與電子底帳數據不符時,對于未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的報關單,進口單位可直接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重新簽發進口報關單或修改后重新簽發,正常情況下現場海關應予重新簽發,如發現可疑情況應查明后區別處理。除海關需補征稅款的以外,對超出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且自進口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報關單,海關不予修改,但須查閱核實海關存檔報關單后,出具“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式三聯),一聯海關存檔,其余兩聯退進口單位用以辦理付匯及核銷手續。 (三)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8]匯國發字第012號),對出口后退運(4561)進口貨物,海關在辦結進口手續后,應根據進口單位的申請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并上傳報關單電子數據,海關原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證明聯不予收回。 (四)為加快“核查系統”的網絡運行速度,海關在“核查系統”內建立 “歷史庫”,集中存放進口日期為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且已結案的進口報關單電子底帳,供外匯局、銀行查詢。 三、金屬礦砂等大宗散裝貨物進口項下進口報關單金額與付匯金額不符情況下的付匯、核銷手續 金屬礦砂等大宗散裝貨物進口,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口時先由出口方開具臨時發票,貨到并檢驗后再確定實際成交價格。對上述貨物,能預知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或重量)可能發生變化的,各海關可根據進口單位申請,先憑擔保放行貨物,待實際成交價格確定后,辦理征稅結關手續,并簽發報關單證明聯。 上述貨物繳納稅款后,各海關發現應補征稅費或進口單位為了正常辦理對外付匯而申請補繳稅費的,海關可要求進口單位按實際進口數量及價格與原申報數量及價格的差額另行填制一份報關單,驗憑有效許可證件,補征稅費并完成相關操作后簽發報關單證明聯,上傳報關單電子數據。外匯局需根據原進口報關單、補報后簽發的進口報關單、補征稅費證明及其他商業單證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核銷手續。 對于許可證件已經核銷結案,且需補稅的商品數量未超過規定的溢裝幅度(參照政法傳[1999]422號《關于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有關問題的批復》)的,可使用海關通關系統“手工稅單輸入打印”功能補征稅款后,開具“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一式三聯),在“需說明事項”欄注明補稅情況,一聯海關存檔,其余兩聯退進口單位用以辦理付匯及核銷手續。 類似的大宗散裝出口貨物亦可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四、以快遞及郵寄方式進口的小型零部件貨物的付匯、核銷監管 對以快遞及郵寄方式進口的小型零部件等貿易性貨物,凡需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應填制正式進口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簽發進口報關單,上傳電子數據底帳。對此類物品的進口付匯、核銷按進口付匯及核銷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和相關單位。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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