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差別化納稅會計核算細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落實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對股息紅利差別化納稅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特制定本細則。
稅款第一步代扣代繳
(一)分紅除權日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款。
借:應收股利 (股息紅利所得-股息紅利所得*25%*20%)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益) (股息紅利所得-股息紅利所得*25%*20%)
(二)股息紅利到賬
借:銀行存款或結算備付金 (實收股利)
貸:應收股利 (股息紅利所得-股息紅利所得*25%*20%)
投資收益(股利收益) (軋差)
稅款第二步代扣代繳
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托管銀行從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一)計提應繳稅款
轉讓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根據中登公司按投資者實際持股期限計算的應繳稅額,計提應繳稅款。
貸:證券清算款 (應繳稅款)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益) (應繳稅款[紅字])
(二)稅款扣收
托管行向中登公司發送扣收稅款確認結果的次一交易日(即投資者轉讓交割股票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中登公司完成稅款扣收。
借:證券清算款 (實際扣收稅款)
貸:銀行存款或結算備付金 (實際扣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