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稅務師事務所與我公司簽訂協議,代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按每年節稅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費,此費用是否受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5%的比例的限制?對于節省的稅收收入是否可認為是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另外,如果我公司是支付咨詢業務的費用,自己辦理高新技術企業,是否不受該比例的限制?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支付稅務師事務所代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手續費,按照不超過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若簽訂咨詢服務協議,其發生真實合理的咨詢費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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