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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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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算契稅時的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征收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因此,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按上述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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