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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繳期利潤不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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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發生了虧損,在今年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用月份或季度的預繳期利潤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預繳有關規定,預繳期利潤不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即每月或者每季度申報繳納,年終計算該納稅年度實際需要繳納的稅額,多退少補。在預繳期間,納稅人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預繳期利潤不可以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明白以下三點:一是應納稅所得額是按年度計算的;二是用于彌補上年度虧損的所得是年終計算的年度所得,不可直接用月份或季度的預繳期利潤進行彌補;三是虧損彌補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虧損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數額。 第二,預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可見,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預繳期間,規定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規模、便于繳納等因素,來核定企業是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預繳稅款的確認方法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同時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預繳期報送資料也要齊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預繳期稅款要注意匯率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所得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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