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6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以及附件2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目“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9號)有關稅控系統要求,我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取得的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國稅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用發票、抄報稅。稅控盤和報稅盤經稅務機關初始化發行后使用。原使用稅控盤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憑在用的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控盤升級發行后,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上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數據。
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文件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售后技術支持服務年服務費330元/戶。
六、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按價稅合計金額全額抵減,納稅人支付的稅控系統售后技術支持服務年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授權,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發售及技術服務由四川百旺金賦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4006112366。
八、四川百旺金賦公司應及時向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安裝和技術支持服務,保障納稅人正常開票。對于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12小時做出響應,現場排除故障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四川百旺金賦公司技術支持服務不滿意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或12366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