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金融保險機構的納稅地點問題
(一)各銀行所屬分行營業部、縣級支行(包括:一級支行和縣級分理處)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各證券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各保險公司所屬分公司、縣支公司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該自然資源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補充通知》(新地稅發[2003]132號)第三條“關于納稅地點問題”和《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資產轉讓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8]362號)第五條“關于納稅地點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