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我單位是農村信用社,同業拆出款項有兩個科目,一個是商業銀行都有的“拆放同業款項”,核算的是拆借給除農村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情況;另一類是由于農村信用社系統存在多級法人特殊情況(比如湖南省有122家農村信用社,都是獨立法人單位,存在系統內拆借資金情況,還包括省外的農信社)的“拆放系統內款項”科目,該科目主要核算的是農村信用社向系統內(含省內和省外農信社系統)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各法人機構拆出資金的情況。 請問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的“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所指的“同業拆出”如何正確理解?農村信用社“拆放系統內款項”科目是否符合“同業拆出”性質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和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農村信用社以縣級社為獨立法人并單獨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各級農村信用社既然是獨立的法人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中的“同業拆出”,既包括農信社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也應當包括農信社之間的同業拆出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