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執行《佛山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的公告,本法規自2015年9月14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區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后的附征率予以公告(見附表)。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
《關于順德區地稅局2004年度起實行佛山市統一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順地稅發〔2003〕353號)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順德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含附表)
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