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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便函[2009]98號 關于2009年第3次車購稅價格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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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3次車購稅價格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6-18 發文字號: 貨便函[200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為了做好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及上傳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報工作 (一)采集范圍 1、國產車輛:本轄區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全部應稅車輛。 2、進口車輛:進口的全部應稅車輛。 (二)采集單位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集。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東、深圳六省(市)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集。 (三) 車價采集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2期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貨便函[2009]07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上報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應認真做好本地區車價信息采集的組織工作,對本地區采集上報的車價信息各項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避免漏報、錯報情況的發生。 2、2009年第3期車價信息的采集、上報工作通過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進行采集,并于7月7日前上傳總局。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2期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貨便函[2009]070號)中《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的內容上報EXCEL表。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將采集、審核、匯總的車價信息電子文件,通過FTP于7月7日前上傳至稅務總局,總局FTP服務器為://Centre/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購稅處/車購稅車價信息備案/2009年第3次車價信息。 3、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同時填寫( )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車輛價格信息采集情況明細表及( )市、地區車輛價格信息采集情況明細表,通過FTP于7月7日前上傳至稅務總局,兩表可通過總局FTP服務器下載,總局FTP服務器為: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 (五)其它要求 今后車價信息的采集、上傳、匯總工作,總局如有特殊要求將發文通知各地,在無特殊要求情況下,請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規定的時間采集、上報,并按照本通知第四條上報的要求規定執行,我司將不再另行發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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