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可見,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A企業2007年底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2009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備案,但被主管稅務機關告知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該企業是2007年底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不符合“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定,因此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該企業覺得十分冤枉,僅僅早批準了一個月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還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今年1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該政策放寬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年限。
A企業由于2009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因此可以享受2009年~2011年免稅,2012年~2014年減半的稅收優惠。稅務機關及時通知了企業,企業履行了相關備案手續,稅務機關為企業辦理了退稅,企業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享受了免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