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京地稅地[2009]24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67 |
| |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9]245號 2009.9.16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精神,現將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本通知適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核定扣除: (一)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二)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三)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四)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五)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四項成本扣除金額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項成本金額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四項成本核定表》確定。 四、核定四項成本應按照房地產項目類型適用的核定標準,分別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的四項成本=不同類型對應年代的核定單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積 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單位成本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準,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將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未調整期間,2008年以后竣工的開發項目暫按2008年標準核定。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138號)的規定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未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四項成本核定表 房地產類型 竣工年代 核定單位成本(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1386 2002 1402 2003 1469 2004 1502 2005 1486 2006 1512 2007 1586 2008 1798 高層住宅 及底商 2001及以前 2425 2002 2435 2003 2621 2004 2807 2005 2769 2006 2790 2007 2987 2008 2997 多層辦公 2001及以前 2270 2002 2270 2003 2511 2004 2502 2005 2450 2006 2480 2007 2738 2008 2700 高層辦公 2001及以前 3130 2002 3113 2003 3414 2004 3370 2005 3295 2006 3330 2007 3670 2008 3844 說明:多層是指七層及以下的住宅或辦公樓,高層是指七層以上的住宅或辦公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