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
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也就是說,登記制下,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當月1日或次月1日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以前審批制下,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