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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運營商支付的占用費是否是視同價外費用計征營業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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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運營商支付給我公司的占用費是否是視同價外費用計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價款的同時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貴公司所述“電信運營商支付給我公司的占用費”,如果是貴公司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向對方收取價款的同時收取的價外收費,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否則,不能視同價外費用而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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