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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國稅發[2009]71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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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皖國稅發〔2009〕71號 2009-05-31 各市國家稅務局: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給你們,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一、轉變觀念 提高認識非公有制經濟在我省經濟結構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保持其平穩較快發展對于減輕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經濟的影響,緩解當前就業壓力,擴大消費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國稅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經濟工作會議和全省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會議精神,堅決糾正不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和工作作風,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重視不夠、公平不夠、服務不夠的問題,切實把力量凝聚到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上來,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二、落實政策加大宣傳各級國稅部門要牢固樹立稅收經濟觀,結合《安徽省國稅系統豐源工程規劃》和《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服務工程規劃》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經濟稅收意識,自覺服從、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大局,堅持依法治稅,用足、用好、用活《意見》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要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宣傳,真正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切實減輕非公有制企業負擔,營造非公有制經濟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要充分利用近年我省國稅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成果,進一步發揮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切實為非公有制企業辦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三、加強考核及時總結各級國稅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密切監控政策執行效果。同時,要把政策落實情況列為年度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列入各地稅收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項目,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各省轄市國稅機關要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于年底前報送省國稅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皖發〔2008〕19號)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較快發展,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一、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對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在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合法增值稅扣稅憑證,自開票之日起9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相符后,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固定資產、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及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所含進項稅額,準予按照規定抵扣。降低設備投資稅收負擔,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更新技術裝備。二、積極幫扶農民增收。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三、支持農資生產銷售企業發展。對農膜,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農資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加農資供給。四、支持飼料企業發展。對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飼料、濃縮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類飼料,在取得有權機關確認的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并報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后(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除外),免征增值稅。五、支持化肥生產企業發展。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暫免征收增值稅。六、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對企業生產銷售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生產銷售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七、支持軟件企業發展。對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在提供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或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證明和重點軟件企業證書及《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八、促進廢舊產品再利用。對銷售自產的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在提供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及《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免征增值稅。對銷售自產的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銷售自產的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實現的增值稅即征即退50%。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九、鼓勵發電企業降低污染排放。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在提供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及《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十、促進發電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對銷售自產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在提供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及《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其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十一、促進煤炭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對銷售自產的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在提供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及《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其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十二、促進建材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對銷售自產的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在提供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證書》及《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銷售自產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十三、支持建筑企業發展。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稅。十四、鼓勵水資源綜合利用。對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的;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十五、支持個體殘疾勞動者自謀職業。對個體殘疾勞動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十六、對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平穩過渡。對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政策的非公有制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十七、對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免稅優惠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平穩過渡。對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非公有制企業,已獲利而享受稅收優惠的,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十八、支持重點高新技術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對國家重點扶持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經省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高新技術非公有制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十九、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高新技術非公有制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非公有制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十、鼓勵集成電路非公有制生產企業、封裝企業再投資。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在提供息產業部委托認定機構認定的證書、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二十一、支持集成電路非公有制設計企業發展。新辦集成電路非公有制設計企業在提供信息產業部委托認定機構認定的證書、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十二、鼓勵創辦軟件非公有制生產企業。新辦軟件非公有制生產企業在提供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或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證明和重點軟件企業證書等資料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十三、支持農業企業發展。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林木、中藥材的種植所得,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林產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飼養所得,農產品初加工、灌溉、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在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免征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十四、支持養殖企業發展。對企業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項目的所得,在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十五、鼓勵非公有制企業自主創新。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提供商務部門(出具)的先進技術企業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二十六、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關部門對資源綜合產品的認定證明等資料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二十七、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開發節能環保產品和技術。非公有制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十八、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使用環保設備。非公有制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二十九、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引進外資。對非居民企業向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提供資金、技術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稅收協定中所規定的優惠條件的,及時給予減稅或免稅待遇。三十、鼓勵非公有制單位安置殘疾人。對非公有制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在提供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等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三十一、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發展。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非公有制工業企業或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非公有制其他企業等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非公有制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非公有制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規定以外的其他非公有制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或4%統一調整為3%。三十二、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作,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創造有利的條件。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力度,及時、正確貫徹落實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辦稅質量和速度。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進度,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有問題的盡快解決,沒問題的盡快辦理,做到及時受理、及時審批、及時退庫,盡可能減少非公有制企業出口退稅的資金占用。三十三、支持困難非公有制企業渡過難關。對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在提供所有銀行存款帳戶的對帳單,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支出預算,或者納稅人提供的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報送省局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后,及時辦理延期納稅,緩解納稅人資金壓力。三十四、支持“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為“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稅收咨詢服務,幫助“走出去”企業充分利用境外稅收優惠和雙邊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消除境內外雙重征稅,降低“走出去”企業整體稅負。三十五、鼓勵社會各界自主創業。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三十六、延長納稅人申報納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增值稅、消費稅的申報納稅期限從每月10日延長至15日,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三十七、優化納稅服務。科學設計業務流程,清理涉稅資料,簡化辦稅程序;全面加強辦稅服務廳建設,規范窗口設置,優化服務設施,提供優良辦稅環境;創新服務手段,完善網上辦稅功能,積極推行“同城辦稅”和納稅人自助服務系統。三十八、保障納稅人權益。成立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及時受理納稅人正當訴求,保障納稅人陳述申辯權、復議訴訟賠償權,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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