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2015]182號 2015-2-10各相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后置審批改革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會[2014]30號)相關規定,更好的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現就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后置審批改革政策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關銜接事項
(一)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定,我市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由北京市財政局批準,并頒發執業證書。自《決定》發布之日起,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先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再向北京市財政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業務。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可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上查詢。鼓勵申請人依法登記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二)后置審批后北京市財政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審批原則、要求不變,符合條件的做出批準決定,頒發執業證書。申請人需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3.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4.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公司章);
5.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6.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7.經工商登記確認的全體股東或者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其出資情況以及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工商部門查詢章)。
(三)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變更事項,涉及工商登記證書變更的,備案時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時,應當向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同時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應當變更工商登記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也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
(四)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事項,參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辦理。
二、相關要求
(一)后置審批改革后,北京市財政局將進一步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完善監管理念,改進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全面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在北京市財政局網站(www.bjcz.gov.cn)和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上對本地區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公示,推進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穩步發展。
(二)各會計師事務所及申請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變更備案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時,應嚴格按照要求先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再向北京市財政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申請變更備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原件。
(三)為順利過渡后置審批工作,請各會計師事務所及申請人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規定條件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并準備申請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名稱需先到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