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子公司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勞動報酬,直接支付給員工并代扣個人所得稅,而不是通過母公司代付員工,這部分派遣人員工資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則存在稅務風險。在稅務稽查時可能存在補交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并處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業務實質判定
由于所派遣人員勞動合同與母公司簽訂,其人員為母公司提供服務,產生的收益屬于母公司所有,這樣以母公司名義派遣人員到子公司工作,其業務實質是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勞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所以,根據上述稅收規定應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服務價格,子公司支付勞務費時應取得母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正常的勞務費列支并在稅前扣除。
三、相關建議
針對上述母子公司之間勞務派遣行為產生的稅收風險,我所建議如下:
第一、采取母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服務的模式
根據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子公司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服務價格,母公司收取服務費作為收入并開具發票,繳納相關稅金,派遣人員的工資作為母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服務時取得發票作為正常的服務費列支并在稅前扣除。
第二、采取變更派遣人員勞動合同關系主體的模式
母公司將所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關系主體變更為貴公司,即貴公司與派遣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直接支付工資并代扣個人所得稅,繳納社保,這樣派遣人員變更成貴公司的員工,按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第三、采取母公司下發派遣人員任職文件,由貴公司直接支付工資薪金的模式
母公司不與派遣人員解除勞動關系,而是母公司直接下發派遣人員的任職文件,貴公司直接支付給派遣人員工資并代扣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轉給母公司代交并取得社保部門的繳費憑據,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和社保費在貴公司稅前扣除。由于社保費通過母公司代付,且對稅務機關對“任職”的理解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擔任職務,所以,對派遣人員直接支付的工資在稅前扣除與稅務機關可能存在爭議。
第四、采取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模式
母公司將所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與子公司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給派遣公司勞務費,具體支付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支付。另一個是間接支付。在具體操作時,直接支付是派遣公司開具發票時,只開具代理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資支付給派遣人員。間接支付是將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和代理費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工資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派遣人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無論是直接支付還是間接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工資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并在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
建議子公司與母公司加強溝通,變更目前對派遣人員的操作方式,選擇上述方式之一,以符合稅收規定規避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