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3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規定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普通發票事項的公告》執行。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9號公告),明確規定,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稅總2013年第39號公告附件1),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服務接受方索取普通發票,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平推機打票(2)》,暫時先用原“內蒙古國稅局平推機打發票系統”開具。
原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普通發票事項的公告》(內稅2013年11號公告)中關于“從事貨物運輸業的納稅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普通發票。”停止執行。
本公告從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