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供電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電力供應業務,對于公司行政管理部門購進使用的辦公用品、辦公用水電等,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直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給予抵扣?行政部門耗用辦公用品、辦公用水電等經濟行為,是否屬于管理過程中企業個人消費行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個人消費,是指人們為滿足自身需要而對各種物質生活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的消耗, 依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耗用辦公用品、辦公用水、辦公用電、勞保用品物質資料,不屬于用于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水利基金繳納基數是否含在勞務發生地征稅的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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