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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科火字[2009]152號 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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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 2009.6.26各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為推進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平穩有序的開展,在充分征求有關省(市)科技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科技部火炬中心研究制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請你們參照指導意見,安排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有關內容, 為全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開展認定工作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提供參照,科技火炬中心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發揮科技部門作用,建立協調工作機制1、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好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與本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認定工作的協調機制,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各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認定工作時,可結合實際,成立相應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簡稱認定機構)。2、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國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在各示范城市輪流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國家有關精神和要求,協商交流認定管理工作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出現的問題并提出有關建議。二、把握稅收政策導向,科學制定認定標準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要認真按照五部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和要求開展認定工作。在認定工作中,科技主管部門要切實把握《通知》明確的“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的政策目標,根據《通知》確定的認定條件和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合理的具體認定指標,科學評價企業采用先進技術的水平或具備研發能力的強弱,引導服務外包企業提高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增強綜合競爭力。三、統一企業申報票標準,規范認定管理流程為確保各地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統一企業的申報材料,認定流程和復審/復核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一) 申報材料1、各省(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見附件1)應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附表;2、各省(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證明材料清單應基本一致,各省(市)可以根據需要補充清單目錄;3、各省(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專家評審意見表(見附件2)基本一致;4、各省(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樣式基本一致,證書號按照認定年度+省市區號+流水號統一格式編發;5、各省(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評審專家組組成基本一致,即:專家組不少5人,其中應有財務專家和技術領域或行業管理專家各1名;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通常每年兩次,自申報開始至公示結束原則上不超過60個工作日。(二) 認定流程1、企業注冊登記。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見附件3),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至企業所在地(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地(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應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并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2、企業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企業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推薦表》并在網上提交,同時按申報證明材料清單要求將材料報至地(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3、初審及出具推薦意見。地(市、區、縣)科技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可以采用分審、聯審、會審等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送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4、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后,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5名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5、將認定名單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科技主管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6、公示無異議的,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審批備案匯總表,報國務院5部委備案。7、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具體認定流程如下圖所示: 四、復審和復核管理(一)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地(市、區、縣)級科技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出現下述情況的應進入相應程序處理:1.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應進入復核程序:(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提請認定機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復核的。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三年復審一次。企業應在屆滿三年的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二)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企業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確認是否屬實。已經證實問題的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復審的重點是根據《通知》中認定條件第3條、第5條、第6條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表和離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初次認定進行公示與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復審不合格言,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三)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市、區、縣)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向上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對企業復審/復核的初步意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其它有關部門確定最終意見,并報國務院5部委備案。(四)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與同級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不定期抽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情況。在認定和復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科技部和其它有關部委。附件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專家評審意見表3.企業注冊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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