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明確相關財稅政策。
通知明確,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前述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此外,通知還提到,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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