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6-11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房屋出租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湘財稅[2014]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本著依法治稅、方便征納、關注民生的原則,經市局研究,現就我市個人房屋出租有關稅收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計征稅費
1.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4%,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07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個人所得稅2%。
3.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個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個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計征稅費
1.個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12%,個人所得稅1%。
2.個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區的,按19.60%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12%,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個人所得稅2%;在縣城、建制鎮的,按19.50%的綜合征收率計征,其中房產稅12%,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個人所得稅2%;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按現行稅收政策計征稅費。
3.個人出租非住房應繳的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征。
三、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物業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的,或劃分比例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