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發生繳費義務,不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繳費申報的;
㈣繳費人申報的計費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㈤開辦初期因生產經營未轉入正常,人員不能相對固定且工薪未正常化的。
第三條繳費人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㈠由繳費人填報《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表》(詳見附件1),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確定,屬于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或第五款規定的情形,核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月繳費基數總額以及單位繳費人數,由主管地稅機關發出《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通知書》(一)(詳見附件2);屬于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核定個人月繳費基數下限,由主管地稅機關發出《社會保險費核定征收通知書》(二)(詳見附件3)。
㈡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繳費人的行業特點、經營狀況、職工人數、工資水平、生產經營期限的長短等因素,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予以核定。
第四條各行業繳費單位的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標準下限不低于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各行業核定征收的繳費基數下限;若各行業繳費基數核定下限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核定標準的下限為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人數核定標準按企業應參保全部職工人數的100%。對少數繳費單位人員流動性大,難以確定單位繳費人數的,當年度單位繳費人數的核定標準不得低于其上一年度平均職工人數的80%。
第六條繳費人根據地稅機關核定的應繳費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繳納。對逾期申報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七條繳費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則上一年一定。但是,繳費人連續三個月實際人均應繳費工資總額高于地稅機關核定個人月繳費基數下限20%的,繳費人應當向地稅機關申請調整核定個人月繳費基數下限。
第八條當年度應繳費工資總額大于實際繳費基數的,繳費人應當在當年12月10-20日向地稅機關依實進行年度結算申報。
第九條主管地稅機關在年度終了后,結合所得稅匯算對繳費人的繳費情況進行核實,并對其征收方式、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