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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發[2003]113號 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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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3]113號 發文日期:2003-09-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行政審批制度后的后續工作,避免出現征管漏洞,經研究,現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 (一)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 (二)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 (三)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四)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 (五)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二)下列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 1.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2.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 (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審核管理 (一)省一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等情況,對本通知第一條第(一)和第(二)款進一步細化標準并適時調整。 (二)企業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辦法,同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檢查,發現不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條件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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