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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退(免)稅的備案證明管理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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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是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要單證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可是,由于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的退(免)稅管理,在后期的稅收政策中沒有具體明確,使得征、退稅銜接在管理上存有“缺陷”。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對此進行了補充完善。自2006年12月1日起,出口企業發生遠期收匯的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時實行備案證明管理制度?! ?一、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退(免)稅的基本規定。遠期收匯是指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匯。當遠期收匯的出口貨物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已備案預計收匯日期的,即:遠期收匯且未逾期的。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只要提供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可在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按現行政策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 二、出口企業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的辦理程序。一是企業備案。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后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二是證明出具。出口企業遠期收匯的貨物出口后,按期進行退(免)稅申報前,在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備案的同時,申請出具《遠期收匯備案證明》,證明以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視為有效憑證。三是收匯核銷。出口企業在外匯管理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后,應在預計收匯日期到期后的30天內,持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及其它規定的核銷憑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并及時將已核銷了的核銷單送交稅務機關留存。 三、稅務機關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制度的管理。一是建立臺帳管理。對出口企業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建立臺帳登記,核實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的比對。二是電子核銷管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試行免于提供核銷單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為準,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電子數據與臺帳登記進行比對。三是核銷單逾期未核銷的處理。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追回已退(免)稅款,并視同內銷進行補稅?! ∵h期收匯出口貨物的申報退(免)稅實行備案證明管理制度,正是從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密切與外匯核銷銜接的角度來進行規范和完善的。出口企業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政策,以避免正常業務操作中的失之交臂,贏得更大的利潤空間和經營市場?!?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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