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
市國稅系統各單位、市地稅系統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我市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收征管工作由國稅機關負責。原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征管關系維持不變。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國稅、地稅各征收機關應當做好試點企業信息梳理并及時做好相關業務銜接工作。
三、《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稅局天津市地稅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13]21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