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上海稅務微博2013年發布的一起案例
【案情概況】
F公司利用閑置資金1.5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400多萬,公司將其作為利息收入入賬。稅務局認定公司未按規定就該投資行為繳納相關營業稅,責成F公司補繳營業稅22余萬元,并加收滯納金、處0.5倍罰款。
【案情分析】
公司財務人員認為,企業利用自有閑置資金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相當于企業的資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利息收入按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稽查人員解釋:企業利用自有閑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能等同于企業的資金存在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客戶推出的各類理財產品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買賣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繳營業稅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向F公司追繳營業稅22余萬元,并加收滯納金、處0.5倍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
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稅官建議】
當前金融產品日益豐富,很多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比存款收入高很多,企業選擇利用閑散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不過,別忘記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并非利息收入是要繳營業稅的。
【中國財稅浪子公共微信為taxlangzi】其實我很不贊成上海稅務微博用這樣一個爭議非常大的議題來做為典型案例進行稅法宣傳的標的。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只是一種資金募集手段,并沒有形成類似于債券、基金、股票這樣的標準化金融工具。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允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專門從事資管業務的子公司,可申請將其資管計劃份額通過交易所向其他投資者轉讓。銀行理財產品并不在交易之列,因此也很難將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視為可以流通的金融商品。本案例將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形成的理財收益視為金融商品買賣差價來征收營業稅,理由并不充分。我們還需要對這個案例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來尋找其中的課稅要素,比如結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來判斷其可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