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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地稅發[2000]62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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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 粵地稅發[2000]62號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我省金融行業的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金融行業發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手續費收入、出租設備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二、經營金融業務的各有關機構,所需的發票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監制。需全省統一發票式樣的機構,應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其他有關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各機構已印制未用完的票據,經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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