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銷售額沒有達到5000元的企業,是否免征增值稅?基本案情
月銷售額沒有達到5000元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嗎?
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一條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所以,對于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征點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