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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發[1998]217號 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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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8-12-15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8]217號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法規》(財基字[1998]7號)(已經失效)的法規,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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