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樣板間裝修費用(包括硬裝和軟裝)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入成本加計扣除?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樣板房獨立于轉讓房地產以外單獨建造的,其裝修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但不允許加計扣除。對在轉讓房地產內既作樣板房又作為開發產品對外轉讓的,其樣板房裝修費用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計算扣除,允許加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