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11-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現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青海有限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1《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名單》)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實行“由總機構統一匯總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統一匯總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出當期全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后,分別按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稅銷售收入占總機構統一匯總的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分配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向各自主管國稅機關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并據此向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繳納辦法。
對于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用于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與用于應稅貨物(勞務)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
二、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按月按照實現的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取得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實填寫《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傳遞單》),并將填寫的《傳遞單》分別報各自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國稅機關要對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所填《傳遞單》中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內容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的《傳遞單》,由審核人員簽名并加蓋主管國稅機關印章,分別退還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由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上報總機構,作為總機構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對《傳遞單》中的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內容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有填報不實的,就地補征稅款。所查補的稅款,不得從匯總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三、總機構根據經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的《傳遞單》等資料,按季匯總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計算出當期全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后,分別按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稅銷售收入占總機構統一匯總的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分配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向各自主管國稅機關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并填寫《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增值稅計算分配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分配表》)。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據此向各自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應納增值稅。
四、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出的當期全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和計算分配的向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按季度統一向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申報時,提交《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附報資料,并同時提交《分配表》。
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收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及其他附報資料后,在申報征收期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審核人員簽名并加蓋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印章,將各式報表留存一份,其余報表退還總機構,由總機構負責交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
五、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持審核后的總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及《分配表》原件(作為納稅申報的附報資料),向其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倷C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核對無誤后,據此征收總機構(本部)和其分支機構的增值稅稅款。
六、在同一市(州)范圍內,縣(區)級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市(州)級分支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總機構(本部)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到各自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認證、稽核數據上傳。
總機構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名單
2.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
3.電信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增值稅計算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