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財產行為稅減免審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審批工作,簡化手續和方便納稅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服務經濟社會建設的職能作用,省局決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審批權限進行調整,并提出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的審批權限:對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抄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的其他事宜,仍按《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鄂地稅發[2009]93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問題的批復》(鄂地稅函[2009]9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減免稅審批權限和減免稅審批程序,進一步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工作。要按規定對報批申請進行嚴格審查和核報,提出審查意見;要堅持集體審批制度,各級地稅機關主要負責人要主持減免稅審議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要根據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做好困難性減免稅上報工作,不得違反權限自行審批。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