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征收。具體征收工作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
(三)新征用(含劃撥)的各項建設用地,每公頃征收7500元(每畝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下發之前繳納,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四)地方各級政府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五)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阜陽市,每年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納入當地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提取和劃轉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各級地方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五五分成”,50%繳入省級國庫,50%繳入同級國庫;省地稅局直屬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在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劃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財政部門提取、劃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提取劃轉和國土資源部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
第七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八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條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權限屬于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業務費按實際征收繳入同級國庫數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業務費用于征管中的業務支出、代征費用等開支。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0]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