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國家稅務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及《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等規定,為實現深圳市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現就營改增增值稅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減免項目
對已明確的減免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且其原營業稅減免項目優惠時期截止在2012年11月以后的,納稅人應在2012年10月31日前,填寫并提交《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稅收優惠資格確認表》(見附件),由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按已有的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的,制作增值稅減免文書并送達納稅人。比對不一致的,需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和《關于更新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0號)的規定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備案。
二、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
對已明確的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
附件: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稅收優惠資格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