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4
提示——依據冀國稅發[2012]187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法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各地在貫徹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過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銷貨方稅務登記證副本;
3、購貨方帶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合同、證明。
二、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