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土地增值稅清算舊房認定標準 |
| 發布時間:2014/3/27 來源: 閱讀次數:829 |
| |
| 中央 各省自定
| 海南 自用一年以上 固定資產核算
深圳 三級市場購買
大連 自用(包括出租)一年以上
北京 自用/出租一年以上
黑龍江 自用/出租一年以上
遼寧 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蘇州 辦房產權證/取得購房發票//交付使用
云南 自用/出租兩年以上
重慶 固定資產核算/轉讓對外取得
新房和舊房的區分政策規定
1、中央的規定(財稅字[1995]48號) 關于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財稅字[1995]48號:《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第七條 發文日期:1995-05-25
2、海南的規定(瓊地稅發[2009]104號)(瓊地稅函[2007]356號) 二、關于舊房的確認問題 二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商品房已轉為自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自用超過一年的房產,均適用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瓊地稅發[2009]104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9-06-29 八、舊房的確認 二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商品房已轉為自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房,再轉讓時,均適用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瓊地稅函[2007]356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12-11
3、深圳的規定(深地稅發[2009]24號) 1、單位和個人自建或購買的房地產1年后轉讓適用舊房轉讓政策,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市場開發銷售房產。自建房迄止時間為房產證登記時間至轉讓合同簽訂,購買房地產迄止時間為購買合同簽訂至轉讓合同簽訂。從房地產三級市場購買的房產均認定為舊房。
深地稅發[2009]24號:廣東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規程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9-01-09
4、大連的規定(大地稅函[2008]188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大地稅函[2008]188號: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8-10-27
5、北京的規定(京地稅地[2008]92號)(京地稅地[2007]134號)(京地稅地[2005]557號)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京地稅地[2008]9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8-4-18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京地稅地[2007]13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4-9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房產再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說明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該項目土地增值稅的可銷售總建筑面積范圍,在清稅計算銷售比例時予以扣除。
京地稅地[2005]557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時間:2005-12-8
7、黑龍江的規定(黑地稅發[2007]119號)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現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黑地稅發[2007]119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12-29
8、遼寧的規定(遼地稅發[2007]102號)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遼地稅發[2007]102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8-2
9、江蘇的規定(蘇財稅[2007]45號) 四、土地增值稅中的舊房,是指已建成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或取得購房發票的房產以及雖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產。
蘇財稅[2007]45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6-5
10、常州的規定(常州地稅法規處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解讀) 三、新建房與舊房的認定標準 1、問: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房產達1年以上轉讓的,按新房還是舊房清算? 答:新房。蘇財稅[2007]45號規定土地增值稅中的舊房,是指已建成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或取得購房發票的房產以及雖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產。其中的交付使用指交付給購房人使用。
常州地稅法規處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解讀 發文日期:2010-10-28來源于http://www.dscz.gov.cn/art/2010/10/28/art_28032_289736.html
10、云南的規定(云地稅發[2007]180號)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
云地稅發[2007]180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7-10-22
11、重慶的規定(2014年征求意見稿) 二、轉讓舊房有關規定 (一)轉讓舊房認定 以下情形屬于轉讓舊房: 1.房地產企業轉讓已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的房產; 2.從事房地產開發以外的其他納稅人轉讓建造的房產; 3.納稅人轉讓對外取得(購置、接收投資、抵債、受贈、交換等)的房產。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日期:2014年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