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低碳減排,建設綠色發展示范開發區。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加大沿江化工、造紙、印染、有色金屬等排污行業治理力度,經過專業化、園區化處理,切實減少排污大戶。選擇建設示范開發區,建立低碳循環經濟試點和生態園區,推動流域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保護長江生態。
(七)創新驅動,建設科技引領示范開發區。順應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趨勢,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沿江產業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選擇建設示范開發區,發展建設公共企業研發平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支持建設國際科技合作中心,增強長江經濟帶產業競爭力。
(八)制度創新,建設投資環境示范開發區。大力推進投資、貿易、金融、綜合監管等領域制度創新,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商事改革。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選擇建設示范開發區,加快上海自貿區27項改革措施的復制、推廣和落地,打造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帶動長江經濟帶更高水平開放,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組織實施
(九)按上述目標任務,長江經濟帶各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對本省(直轄市)內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進行初審并推薦2-3家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于今年6月30日前將創建示范開發區的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含上報文件、創建示范開發區的建設方案及相關發展規劃)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審核和必要的實地調研,擇優選取相關開發區,授予示范開發區稱號,向社會公告后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
四、監督管理
(十一)各示范開發區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示范開發區,予以通報表彰。
(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示范開發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復核,對合格的示范開發區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發布有關公告并摘牌。同時,根據長江經濟帶各省(直轄市)的發展情況,適時對示范開發區的規劃布局進行調整完善。
五、組織保障
(十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產業轉型升級和分工協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落實工作責任,全面推進示范開發區建設和規范發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