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住房同時向客戶贈送外購大米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贈送外購大米是否視同銷售?是否繳納增值稅?贈送外購大米作為銷售費用處理,同時是否需調增收入?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向個人銷售住宅房同時贈送大米,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買房贈物”方式銷售住宅,贈送的貨物不屬于無償贈送,無論會計如何處理,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住宅房和銷售貨物的銷售收入,銷售住宅房應繳納營業稅;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