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過渡期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抵扣個稅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過渡期間,先執行5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和按月換算后的新稅率表,不執行專項附加扣除。
誤區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從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此項規定并未規定按月標準定額扣除的要求。
誤區三:注會等后續教育可以扣除3600元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取得相關注會、稅務師等資格證書的當年才可以扣除3600元,納稅人在2019年以前考取的各類資格證書的后續教育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在2019年度及以后新考取的資格證書才允許按規定扣除,并且在一個年度內多個證書也只能扣除3600元,與證書多少無關。
誤區四:大病醫療自已負擔部分可以全額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假如小李2019年度累計發生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醫藥費用支出50000元,則小李可以扣除35000元;假如個人負擔醫藥費用支出75000元,則小李可以扣除60000元;假如個人負擔醫藥費用支出90000元,則小李也只可以扣除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