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上海海關公告2013年第4號上海海關關于實施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438 |
| |
| 上海海關關于實施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3年第4號 2013-10-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1號令)要求,為規范監管場所發送和接收海關電子數據,提高口岸貨物放行效率,配合通關無紙化改革的推進,上海海關將在海運、空運業務中啟動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上海口岸從事海運、空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并經上海海關注冊登記的監管場所,應按照《上海海關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以下簡稱“《認證規范》”,詳見附件)要求實現與海關聯網,接收帶數字簽名的放行電子信息。其中,海運進境、空運進出境貨物應于2014年2月28日前啟用放行電子信息的安全認證,海運出境貨物放行電子信息的安全認證啟用時間另行公告。 二、監管場所經營企業相關義務 1.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對《認證規范》的內容明確知曉,并按《認證規范》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管理和技術措施的實施。 2.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按《認證規范》要求配置相關技術設備用于放行信息報文驗簽等操作,并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發研制相應軟件,合理選擇技術手段,實現《認證規范》的各項技術要求。監管場所經營企業的相關軟件接收海關放行電子信息后,輸出界面應對現場操作人員作出明確的是否放行提示。 3.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遵守海關認可的數據安全及保密規定,妥善保管己方密鑰、證書及相關存儲介質。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當妥善儲存保管所接收的電子放行信息,以備海關查閱。同時涉及驗簽業務的各項數據、日志及管理規范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實施。 4.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保證自身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同時做好信息系統的防病毒、防單點等技術保障以及相關軟件源代碼安全性檢測工作,避免因己方原因影響上海海關放行信息電子數據的接收,繼而影響物流正常運轉秩序。 5.今后如遇《認證規范》版本更新或海關數據安全要求發生變化,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予以配合,調整己方計算機信息系統,以符合海關的信息安全規定。
三、其他要求 2014年3月1日起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與海關聯網、接收放行電子信息的監管場所,將無法正常開展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紙質放行憑證作業仍按現有規定辦理,如有變化,將另行公告。 上海口岸具有口岸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從業企業,可參照本公告的要求實現與海關的聯網,并接受海關監管。 《上海海關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相關技術說明等可至http://www2.customs.gov.cn/tabid/50084/Default.aspx進行下載。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海關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