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122號 2010.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執行。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和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均屬于備案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二、備案資料報送時間納稅人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 最遲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報截止日即次年5月底前,附報送相關備案資料,2009年度的備案事宜應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三、備案報送資料(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減計收入需報送備案資料:1.《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備案單》;2.農戶小額貸款分戶利息收入明細表。(二)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費收入減計收入需報送備案資料:1.《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備案單》;2.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單筆保單保費收入明細表。(三)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應按《通知》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將減計收入所需具體證明材料留存企業備查。四、備案資料的審核各基層局應根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2009版稅收業務規程(電子版)>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39號)“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的規定,按照《通知》規定相關條件,對備案資料相關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具體審核意見。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減計收入備案問題的公告 |